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决定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内容和部门
经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同意,将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等三项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详见附表。
二、委托下放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起,相关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批后监督管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批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2020年6月30日前,相关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申请,仍由我厅按照原程序受理、审批。
三、委托下放准备工作
(一)签订委托书。根据《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号)规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部门,应当与我厅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依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期限等内容。
(二)业务培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培训、跟班学习等形式,熟悉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批后监管及审批系统操作等工作要求,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发布公告。6月23日前发布《关于委托下放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的公告》,同时公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办理咨询电话。
(四)政务公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受委托审批部门,6月30日前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要求,完成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市级受委托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下放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层层下放、另建审批平台,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规定注册要件之外的材料、随意抬高或者降低注册标准。
(二)市级受委托批后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加强对注册人员有无违反有关执业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注册行政许可审批过程或者核准后,受委托部门对检查发现或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我厅将定期对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及批后监管情况进行通报,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行为。
附表: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部门一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省级建设类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部门一览表
地市名称 | 受委托市级管理部门 | |
石家庄 | 受委托审批 |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承 德 | 受委托审批 |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张家口 | 受委托审批 |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秦皇岛 | 受委托审批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唐 山 | 受委托审批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廊 坊 | 受委托审批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保 定 | 受委托审批 |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沧 州 | 受委托审批 |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衡 水 | 受委托审批 |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邢 台 | 受委托审批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邯 郸 | 受委托审批 | 邯郸市建设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邯郸市建设局 | |
定 州 | 受委托审批 |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辛 集 | 受委托审批 |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委托批后监管 |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